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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建〔2013〕126号)

关于施行《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建〔2013〕126号)

2013-6-13 10:22:24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市住建局,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诚信体系,提升建设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竞争环境,现将《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报:省住建厅,市政府史志军副市长
抄送:市监察局,各级招标办、建管处、造价处、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监察支队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诚信体系,提升建设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竞争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是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监理现场行为(包括合同管理,对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投资和进度控制等)进行量化考核所形成的信用分值。
第三条  凡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建管办)具体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溧阳市、金坛市、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理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监理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局建管办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相关信息,经局建管办核对后,建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由基本信用考核、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监理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等情况按照《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35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等按照《监理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65分。
第十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监理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照《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3)进行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同一不良行为受到不同级别的查处,按最高级别的扣分计入,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由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由局建管办核验后生效。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监理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及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核实录入。
第十三条 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其中前5天为信用考核结果公示期。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四条 局建管办结合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日常信用信息提出本考核时段的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得分,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同类别、同等级外地监理企业上一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公布得分的平均分。
本地新设立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同类别、同等级的本地监理企业上一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公布得分的平均分。
本地或市外无综合考核得分的监理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为同类别、同等级的本地或市外监理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以上监理企业(含多项增项资质)在考核时段内,只能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参加信用考核的监理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查询。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分可作为本考核时段内监理招投标综合评估法中该监理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监理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按照《常州市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附件4)加强监理企业考核信息采集工作,引导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将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发布等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监理企业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2.《监理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3.《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4.《常州市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1: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凡具备有效《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即可获得企业基本分20分。
二、根据具体情况,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相应信用分值。
(一)承接项目得分。监理企业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并办理了合同备案的每一项工程得0.4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24个月。
(二)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1.作为参建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国优工程、科技奖、鲁班奖),每一次得2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得3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36个月。
2.作为参建单位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在我省建筑活动中,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参建单位)的,每一次得1.5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得2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24个月。
3.作为参建单位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常州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龙杯”优质工程奖参建单位)的,每一次得1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得1.5分,满分为2分。有效期12个月。
4.作为参建单位获得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0.5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得0.5分,满分为2分。有效期12个月。

附件2:
监理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监理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
    二、对监理企业的综合考核按照《监理企业现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表1)进行。
三、监理企业综合考核的计分方法:
1.监理企业综合考核得分按本企业现场综合考核所有项目平均得分的65%计取;
2.每个监理项目的现场综合考核按照《监理企业现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表1)进行计分;
3.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无法综合考核的监理项目的得分按本企业具备考核条件的项目平均分计取;
四、在监理企业综合考核中,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获得通报表扬、批评,按以下条款进行加分、扣分:
(1)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被我局单独通报表扬的监理企业得1.5分,被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通报表扬的监理企业得0.5分,按最高级别的加分计入,不重复加分,有效期为12个月;
(2)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被通报表扬的,其监理企业得0.5分。被通报表扬的总监理工程师其所在企业得0.5分。有效期为一个考核时段;
(3)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被我局单独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扣1.5分,被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扣0.5分,按最高级别的扣分计入,不重复扣分,有效期为12个月;
(4)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的,其监理企业扣0.5分。被通报批评的总监理工程师其所在的企业扣0.5分。有效期为一个考核时段。
附表1:          
监理企业现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和分值分配
扣分(对不符合规定的条款,扣除相应分值)
得分
扣分
原因
现场监理人员和监理机构管理(25分)
1.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核等均应符合监理规范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等应符合监理规范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3.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应制成图牌上墙,内容完整(1分);办公环境整洁(1分)。
 
 
 
4.中标总监应按要求到岗(3分);变更时手续必须完整(1分)(无变更时总分为4分)。
 
 
 
5.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要求到岗(2分);人员变更时手续必须完整(1分)。
 
 
 
6.正确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的有效版本(2分),监理资料真实、完整、准确(1分)。
 
 
 
7.监理日记记录的内容归类正确、完整、连续(1分);总监及时审阅和签名(1分)。
 
 
 
8.项目监理部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2分)。
 
 
 
9.按规定编制监理月报,内容齐全(3分)。
 
 
 
10.对建设、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应提出监理书面意见,并按规定上报(2分)。
 
 
 
质量控制(35分)
1.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巡视、旁站和平行检查方案,并分别做好书面记录(2分)。
 
 
 
2.按规定时限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完整的审核意见,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执行(2分)。
 
 
 
3.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按规定报验(1分);不得将不合格或未经复试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同意使用(3分)。
 
 
 
4.严格执行检测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弄虚作假(2分)。
 
 
 
5.按规定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2分)。
 
 
 
6.对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3分)。
 
 
 
7.严格按规定进行工序把关,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分)。
 
 
 
8.工程变更符合监理规范要求(2分);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应督促审图(1分)。
 
 
 
9.现场工程质量状况与监理资料记录一致(3分);现场实体观感质量:优(8—12分),中(4—8分),差(0—4分)。
 
 
 
安全生产(35分)
1.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并严格执行(3分)。
 
 
 
2.按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2分)。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分)。
 
 
 
4.按规定审核施工现场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和资格证(2分)。
 
 
 
5.按规定审查施工机械和设备的验收手续(2分)。
 
 
 
6.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2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分);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上报(3分)。
 
 
 
7.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并有检查记录(2分)。
 
 
 
8.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与监理资料记录一致(3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优(8—12分),中(4—8分),差(0—4分)。
 
 
 
进度控制(2.5分)
1. 按规定审核施工阶段进度计划,对不符合总进度要求的,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2.5分)。
 
 
 
造价控制(2.5分)
1.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支付监管(2.5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扣分
情况
 
得分
情况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3:
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5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3.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受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12个月。
4.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未能按规定履职的行为、情况,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监督部门诫勉谈话,或发出整改通知,或暂停施工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5分。有效期6个月。
5.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5分。有效期12个月。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2.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6个月。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2分。有效期3个月。
4.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2分。有效期3个月。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印章”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范围,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承揽监理业务的,每一起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3.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与非法人主体签订监理合同即进行监理活动的,每一项扣1分。有效期3个月。
4.监理企业将所监理的工程非法转让的,每一项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等级与监理业务不相适应的,每一项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6.未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外资项目除外)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7.现场未存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8.现场未存放经备案的监理合同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9.监理收费未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以允许下浮范围以内为准),但未低于80%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0.监理收费未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以允许下浮范围以内为准),且低于80%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1.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2.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3.监理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监理的,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14.在工程监理投标活动中,经查实监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三、在现场机构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虽按规定设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2.现场监理机构未按有关约定配齐监理人员的,或监理人员超越监理规范规定行使责权的,每项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3.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按规定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4.现场监理机构办公场所未统一使用江苏监理标识或未悬挂监理工作图表、制度等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5.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未进行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四、在现场监理工作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每项次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2.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首次监理工作例会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3.未能识别工程勘测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性且未下达监理工作指令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4.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虽经审核但对其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施工时未能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每项次扣1分。有效期3个月。
5.未能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6.未能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持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不当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7.未能识别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8.未能及时书面制止现场不符合开工条件施工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9.未能及时书面制止未经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分包工程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0.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检测报告跟不上工程进度且处置不当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1.未及时审核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型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装拆单位资质、装拆人员资格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2.未及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方案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3.发现现场使用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或无准用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处置不当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4.发现现场建筑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检测报告不合格即使用而处置不当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5.发现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而处置不当的,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16.未按规定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整理不及时、内容不齐全的,每一项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7.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旁站监理而未进行旁站监理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8.无监理平行检验记录或有不合格项,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19.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的,扣1分。有效期3个月。
20.将不合格工序作为合格的验收,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1.5分。有效期3个月。
21.工程实物质量的观感与监理资料记录不一致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有效版本)使用不正确的,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附件4:
常州市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工作管理,确保信息采集依法科学、公开公正、及时准确,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依据《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负责市区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工作。
溧阳市、金坛市、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的日常信用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的日常考核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工作具体责任人,按照工作流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企业存在违反“细则”规定,按照“细则”之附件三实施考核扣分时,应将该企业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日常巡查子系统并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2.单位主要领导在审核现场监督管理人员提出考核扣分建议后,在确定必须实施考核扣分时,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日常巡查子系统中予以审核通过并提交局领导审定;
3.局领导审定通过后,将自动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子系统。
第五条  在监理企业日常考核扣分的建议、审核、审定过程中,使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监理企业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被扣分企业如对扣分事实有异议,可在自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日常考核建议扣分的单位提出申诉。建议扣分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复核职责,对扣分事实有误的,应当责令改正;复核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上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支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和《江苏省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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