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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

各辖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管理,保证检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时处理不合格情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等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作出以下规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规定的频率留置用于出厂检验的试块,其尺寸应为100 mm×100 mm×100mm,且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进行编号,并与试块制作台帐一一对应,不得按日期形式进行编号。
2、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应按时进行试验,试块抗压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值的1.15倍,检测数据必须自动采集,并手工抄录到试块原始记录本上,同时将数据输出打印条粘贴在原始记录本相对应位置。
3、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必须按《普通混凝土设计规程》(JGJ55-2000)加强配合比设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企业配合比进行验证。为保证配合比的准确性,试块尺寸可以使用150mm×150mm×150mm标准尺寸,但必须在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试块上刻制“试配××号”字样,并保留详细的配合比设计资料。
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试块。
4、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同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组织施工,并做好拆模后的养护工作。
二、施工现场
1、现场混凝土强度的判定以实际浇筑地点取样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为准。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相关规定,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混凝土生产单位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块(150mm×150mm×150mm规格),混凝土试块完成终凝后,必须在合格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制作日期、使用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辨,未刻制字样的试块不得送检,并建立真实、详细的三方见证取样书面记录。
2、施工企业必须保证试块的有效性。严格按规范要求完成试块制作、拆模、养护等工作,特别是冬夏季施工期间,确保送检试块符合试验要求。标养试块成型后5天内须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养护,同条件试块应放置在构件附近,待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方可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或异常情况时,应向现场监理人员报告,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擅自处理检测报告或重新送样检测。
3、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规定,严格执行试块标识刻制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地点、取样频率、制作方法及取样人员操作过程等实施旁站监理,同时关注试块养护情况,并留有真实、详细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有不合格或异常试块检测报告,应及时督促施工方按规定处理,若得不到响应,必须及时报告质监机构。
4、当混凝土试块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异常或评定不合格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常州市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如建设、施工单位对原混凝土试块检测结论有异议时,需向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另行指定我市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三、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规定对送检的混凝土试块进行验收,对试块标识不符合要求且用于工程验收的混凝土试块不得接受委托;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认真核对取样员、见证员姓名、见证号等基本信息,必要时应核对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必须要求委托方填写混凝土生产厂家、设计标号、使用部位、成型日期、代表数量、养护方式等基本信息;标养试块必须在成型后5天内委托,超过5天委托的不得收样,达到等效养护龄期的同条件试块必须当天委托。
严禁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收样。
2、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前应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检测方案,经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字盖章后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备案,经质量监督站审核通过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实施检测,否则,不予认可。各检测机构应对每个测区作出明显标识并按顺序编号,且与原始记录编号一致。
四、监督机构
1、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砼供应等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若发现有关主体违反现有规范、规定,应作出相应处理、处罚。
2、监督人员应在监督工作中认真核查混凝土工程验收资料及三方见证取样书面记录,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核对系统中记录与施工现场检测报告是否相符,尤其是结论为不合格、异常的检测报告,并检查处理过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质监机构发现相关主体有违规行为、检测报告有异常等情况时,必须加大对现场实体抽测力度,包括增加检测频率或另行指定其他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等。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检测  规定
抄报: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11年08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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